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知民初19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帅,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大明街7号。
法定代表人:田树军,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来
审 判 员 莲  荣
审 判 员 苏 力 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敖日其楞
书 记 员 沈 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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