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

秦皇岛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知民初258号 原告:秦皇岛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街道民族路226号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邦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原告典邦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典邦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