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天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亨通天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7民初字1286号
原告:***,男,回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现住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亨通天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1号楼科技数码大厦1栋21层2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新疆亨通天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0日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邮寄费90元,合计20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汪振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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