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314号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项目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朔城区富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