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3102号
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金。
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顾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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