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2114号
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桥镇金桥路程2622弄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53.5元,由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