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2民初1706号
原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录,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系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住朔城区工商小区3号楼2单元502,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上石碣***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