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0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亭执字第142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顾善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中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中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于201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蔡中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医疗费用、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如原告逾期未支付,被告可按28万元申请执行。二、双方余无瓜葛。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洪梅、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8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亚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