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44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44号
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208号3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殷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一层中庭0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善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4元,依法减半收取6892元,由原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