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顾善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72.0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2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投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5、2021年8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变动情况;
6、2021年9月7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固定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9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变动情况;
8、2021年9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华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健
书 记 员 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