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877某某与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3726742P,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一层中庭0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善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