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5325号
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创投中心-层中庭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奥体壹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江苏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