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4153号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诉讼代表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1单元31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彦,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牟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