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6170号
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飞
书记员 王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