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4846号 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越兴北路299号中节能(绍兴)环保产业园3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次坞镇古竹院村(***路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上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