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奇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五执字第0023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功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
五民一初字第01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