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五执字第0023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功金,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五民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房屋一套,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17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