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十八店工艺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团山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32806748-7。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十八店工艺石材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306150元,并承执行费。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在其原住居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