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0758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20758号
原告: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66号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5J051N。
法定代表人:俞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虎、陆德圣(实习),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本案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米长虎、陆德圣、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处于失业状态,一直在领取社保中心代发的失业金,见原告有大量临时雇佣人员,便于2020年4月19日到原告处找活干,明确表示,其在领取失业金,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需要为他缴纳社保,他只是临时、短时间到公司打零工,没有在原告处长期工作的打算。双方口头约定,40月20日可以来干活,被告做杂工,原告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来去自由,有活就来,有事可不来,人工考勤,按178.8元/天计算劳务费,提供免费午餐(不吃午餐补贴10元/天),按月结算发放劳务费。原告因为雇佣人员多为离退休人员,所以遇到年轻一点的,想长期聘用,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为长期领取失业金,也多次明确不同意。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客观上也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是由昆山市园林绿化协会倡导,由协会成员18家园林绿化企业共同投资成立,因为园林绿化行业的特殊性,不可能长期聘用大量员工(除核心技术员工),有工程时就从社会上临时招募一些临时工,所以街头巷尾、公园绿地或者公路绿化上经常能看到一些老头老太太在从事除草、施肥、迁移、种植等工作。原告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客观地也了印证了原告长期大量雇佣劳务工的事实,以证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并经审核,本院对原、被告均认可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进入原告处,被告称其主要负责电工工作,做电箱、接线、电缆等,空闲时接受原告处的其他工作任务,原告称其为杂工,原告所述涵盖了被告的工作内容,故本院采信原告处的观点,认为被告的岗位为杂工。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中午11点左右,被告在原告处卸货时不小心被货物砸伤脚,自行开车前往长海医院检查,医药费由自己支付,病假条通过微信拍给了公司人事,受伤之后未上班。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处于领取失业金状态,面试时被告称其与原告处陈总口头约定6天8小时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每月,转正后6000元每月,未提及社保,受伤后想给被告补缴社保,发现被告在领失业金,补不进去。工作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5:00,工作地点为原告厂里,上下班有指纹考勤。
另查明:原告称其因为工作地点不固定,都是人工考勤,从未有过指纹考勤记录,根据原告提供的手写考勤记录及员工花名册,被告的确系工作6天休1天,考勤记录至2020年5月14日,但考勤记录上的其他员工名称被告均记不起来。根据银行对账单,被告2020年4月工资1798.08元,2020年5月工资1788.08元。原告称其为日工资,178.8元/天,中午提供免费午餐,不吃午餐则补贴10元/餐。
再查明: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查询,原告处经营范围包含“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没有电工一栏。
上述事实由对仲裁裁决书及本院庭审笔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4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系临时工,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并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的劳务关系协议。被告在职期间主要从事电工及其他工作,受伤时被告称其正在卸货,根据原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卸货系原告处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原告按月发放被告劳动报酬,故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本院确认双方自2020年4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自2020年4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