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大运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夏神州旅游研究发展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5-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粉莲街居民委员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夏书静,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运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振,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夏神州旅游研究发展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2816室。
法定代表人田延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延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运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夏神州旅游研究发展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租赁场所内的物资一宗。异议人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酒店厨房设备系异议人所有,是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的。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购置设备的单据、异议人与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上述主张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异议人于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了酒店厨房设备租赁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异议人将酒店厨房设备一套租赁给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止)被执行人先交纳定金30000元,租赁费为每年69600元,第一年租赁费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赁费于第二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协议第九条同时约定如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异议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该套酒店厨房设备;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异议人将租赁物交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交纳了2011年和2012年的租赁费。2013年没再交纳。异议人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异议人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厨房设备一套(1、排烟罩44.2平方米。2、两炒两温炉6个。3、两炒一温炉1个。4、一炒一温炉1个。5、单头低汤灶一个。6、海鲜蒸台柜子一个。7、1.8台面立架7个。8、1.5工作台下平板2个。9、一池一平台1个。10、四门冰柜8台。11、三星水池2个。12、1.8台面立架7个。13、保险工作台8个。14、双通电热打荷台8个。15、1,2工作台下平板一个。16、六眼煲仔炉2个。17、海鲜蒸柜2个。18、1.8单通工作台3个。19、双门蒸饭车2个。20、1.7工作台下车板1个。21、单池3个。22、双池四个。23、四门柜6个。24、双门消毒柜1个。25、1.5四层货架10个。26、六门冰柜2个。27、烤箱一个。28、20搅拌机一个。29、盒盘活动货架车1个。30、电饼铛1个。31、压面机1个。32、发酵箱1个。33、木面工作台1个。34、制冰机1个。35、7.5KW风柜2个。36、5.5KW风柜1个。37、四头煲仔炉2个。38、四层货架6个。39、1.5工作台2个。40、15KW杜裕开水器1个。41、吊柜6个。42、后被7米。43、平台六个。44、小水池1个。45、风机500#1个。46、风机600#2个。47、后档板26个。48、眼筒26个。49、风箱34个)。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于2013年11月26日制作了调解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上述厨房设备签署租赁协议,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被执行人是用益物权人,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到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归属于出租人,异议人以此为由主张物权保护,请求我院解除对上述厨房设备的查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中对黄庄村综合商务楼经营场所内的济宁市理想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给被执行人的厨房设备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王 杰
审判员  章智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