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1587号
原告: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南关大街3号(开源市场西门)7幢东起1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中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许昌市恒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