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微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43号物资局办公楼三楼。
被执行人河南微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4号。
原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微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祭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微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37500元、延期费7500元。被执行人河南微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7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