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2852号
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韩秋霞,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唐德兵,任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兵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