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8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14层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720715X2。、
法定代表人:赵艳辉。
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所在地:建设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6699E。
法定代表人:王艳中。
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教学仪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新乡教学仪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贷款89294.1元及违约金(以89294.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百分之50计付);二、驳回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乡教学仪器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的名下账户有存款2733.26元,已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暂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2.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名下有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予以处置。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教学仪器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刘宇飞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