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洪广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958号
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洪广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洪广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洪广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