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大连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浑**。
被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
法定代表人陈铸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冰,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捷
人民陪审员  金娜梅
人民陪审员  寇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