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执保108号
申请人: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顶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铸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