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149号
申请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MB7B1K。
法定代表人:周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堃,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春申大街标准化厂房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E9U29。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80000元,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支行,账号:22×××02)和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皖D-×××××红旗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2021年8月20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淮南支行的账号22×××0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D-×××××红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以上两项保全总金额为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