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MB7B1K。
法定代表人:周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春申大街标准化厂房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E9U29。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机动车。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名下机动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钱 添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良涛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