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2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德权,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杜英,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杜英公证债权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呼青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呼青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云俊峰审判员李文智审判员王永生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