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6执5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6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484691.78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3.5元、申请执行费7170.3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06执522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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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