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430执15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某某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4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代位赔偿款561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表示由被执行人***履行代位赔偿款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0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实际领取案件款5000元,剩余50元为本案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承办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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