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473号
原告:***,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荆山岭路2号汇峰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A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RHB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1幢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3071751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