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0202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龙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满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20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滕今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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