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浙0225执2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25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1301.3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24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25执26号【(2023)浙022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云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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