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3民初1742号
原告: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渠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经济开发区古城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108室。
法定代表人:闫连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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