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甫,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0460742M。
法定代表人:闫连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8元,减半收取为92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69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晔
书记员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