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23民初309号
申请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新安路支行内账户(账号62001390019050295538)资金523102.22元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704153900866272365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提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23102.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新安路支行内账户(账号62001390019050295538)资金523102.2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从2020年1月9日-2021年1月8日)
案件申请费3136元,由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洛洛
审判员东巴仁青
人民陪审员肉巴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