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1136号
原告:高利帮,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金海庄园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贾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高利帮与被告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高利帮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利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利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高利帮负担。
审判员 丁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