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3执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603024757K,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金海庄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贾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书龙,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901173,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旺达路**。

法定代表人:何德胜,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82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书面同意以终结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2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多杰拉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才让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