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335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巍。
被执行人: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良。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全泰锅炉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20)内0102民初1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呼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5、于2020年11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终本约谈。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2民初160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永吉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