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5财保17号
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职务不详。
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35,513.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35,513.68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娄 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