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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5财保17号 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职务不详。 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35,513.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35,513.68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娄 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