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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核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623号 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12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松路150弄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核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绣溪路58号-20-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