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623号
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12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松路150弄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核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绣溪路58号-20-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函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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