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75216R。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中国)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陶瓷产业园区陶都路**信用代码913202825546727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以(2021)苏0282破申3号案件受理了无锡市翔升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财产不得向进行个别清偿,本院将依法停止对***公司所有财产的执行,***公司可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因本案**公司为本案唯一的被执行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