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初477号
原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
区陶都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注销了关于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抵押登记,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美施威尔(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