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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初477号 原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 区陶都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注销了关于宜兴**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抵押登记,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美施威尔(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