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23457号
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LORENZETTO。
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