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

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4民初99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7521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昭容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4G8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736元,减半收取78368元,由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396元,由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