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4民初99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20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7521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昭容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4G8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736元,减半收取78368元,由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396元,由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