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4575号
原告:***,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某(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第三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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