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5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庆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6168W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600Y。
法定代表人*纪元,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52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营业部810100101421039663、日照银行港城支行370300201090000049、农行日照分行营业部15651001040039596账号的存款31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庆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庆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5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营业部810100101421039663、日照银行港城支行370300201090000049、农行日照分行营业部15651001040039596账号存款3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