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市江北区市政工程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甬东行审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其已生效的(2013)甬高新行一决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市政工程处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钱卫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范宏